國家經貿委、國家計委、財政部、國家統計局研究制訂出臺了《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》。
《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》中的中小企業標準上限即為大企業標準的下限。中小企業標準根據企業職工人數、銷售額、資產總額等指標,結合行業特點制定。本規定適用于工業、建筑業、交通運輸和郵政業、批發和零售業、住宿和餐飲業。其中,工業包括采礦業、制造業、電力、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。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: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,或銷售額3億元以下,或資產總額為4億元以下。其中,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,銷售額3億元及以上,資產總額4億元及以上;其余為小型企業。建筑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: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,或銷售額3億元以下,或資產總額4億元以下。其中,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,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,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;其余為小型企業。
《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》中的中小企業標準上限即為大企業標準的下限。中小企業標準根據企業職工人數、銷售額、資產總額等指標,結合行業特點制定。本規定適用于工業、建筑業、交通運輸和郵政業、批發和零售業、住宿和餐飲業。其中,工業包括采礦業、制造業、電力、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。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: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,或銷售額3億元以下,或資產總額為4億元以下。其中,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,銷售額3億元及以上,資產總額4億元及以上;其余為小型企業。建筑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: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,或銷售額3億元以下,或資產總額4億元以下。其中,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,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,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;其余為小型企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