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從1998年開始將稀土列入重要工業品,實行出口配額管理,在一段時間內既有利于維護稀土產品出口秩序,又有利于稀土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,對真正實現將“稀土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”起到了宏觀調控作用。然而,隨著我國稀土產業的發展,稀土深加工產品、稀土新材料與應用產品得到了快速發展。目前稀土產品出口配額還沿用1998年的分類和分配辦法,已經不適應稀土產業的發展和稀土產品出口的需要,嚴重制約了稀土產業的發展。
鑒于以上述及的出口配額管理辦法不適應稀土產業發展的問題,內蒙古稀土行業協會建議如下:
(1)建議國家修改現行的稀土產品出口分類辦法。根據稀土產業發展現狀,將稀土產品劃分為三類:一是禁止進出口類,主要指稀土精礦;二是限制出口類(實行配額管理),限制混合稀土化合物、混合稀土金屬出口,并實行配額管理;三是鼓勵出口類,指高純稀土化合物(包括高純稀土金屬)、特殊稀土化合物和稀土材料(拋光粉、磁性材料、發光材料、發熱材料等)等高附加值產品,取消配額管理,全面放開。同時應制訂稀土產品出口管理目錄,每年進行部分修訂,實行動態管理。
(2)建議國家把配額直接發放到有進出口權的大型生產企業,逐步取消配額的二次分配,同時建議分配比例向稀土生產大省傾斜,避免因購買配額加大生產企業出口成本,從而減輕企業負擔。
(3)建議國家發改委牽頭管理配額下達工作,并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。
鑒于以上述及的出口配額管理辦法不適應稀土產業發展的問題,內蒙古稀土行業協會建議如下:
(1)建議國家修改現行的稀土產品出口分類辦法。根據稀土產業發展現狀,將稀土產品劃分為三類:一是禁止進出口類,主要指稀土精礦;二是限制出口類(實行配額管理),限制混合稀土化合物、混合稀土金屬出口,并實行配額管理;三是鼓勵出口類,指高純稀土化合物(包括高純稀土金屬)、特殊稀土化合物和稀土材料(拋光粉、磁性材料、發光材料、發熱材料等)等高附加值產品,取消配額管理,全面放開。同時應制訂稀土產品出口管理目錄,每年進行部分修訂,實行動態管理。
(2)建議國家把配額直接發放到有進出口權的大型生產企業,逐步取消配額的二次分配,同時建議分配比例向稀土生產大省傾斜,避免因購買配額加大生產企業出口成本,從而減輕企業負擔。
(3)建議國家發改委牽頭管理配額下達工作,并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。